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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差 推特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侵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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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差 推特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侵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10-16 02:25    点击次数:112

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及南昌得意糖酒副食物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二、侵略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成皆市皇城老妈旅店有限公司与北京皇蓉老妈暖锅店侵略商标权纠纷案 三、不高洁竞争案(侵略品牌商标学问产权案)   (丹麦)艾科斯柯有限公司诉北京利业永胜科贸有限公司不高洁竞争纠纷案 四、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浙江金剪刀衣饰公司诉香港联邦圣罗澜国外集团股份公司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 五、商标侵权纠纷案   《家庭》杂志社与北京里肯斟酌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反差 推特

 

一、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南昌得意糖酒副食物有限公司、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最能手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东谈主(原审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7号国侨宾馆附1楼一层。 法定代表东谈主:苏诚,董事长。 奉求代理东谈主:甄庆贵,北京市天时讼师事务所讼师。 奉求代理东谈主:徐家力,北京市隆安讼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讼师。

被上诉东谈主(原审原告):中国粮油食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开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7-13层。 法定代表东谈主:宁高宁, 董事长。 奉求代理东谈主:章辉,北京市润禾讼师事务所讼师。奉求代理东谈主:陈建民,北京市天驰讼师事务所讼师。

原审被告:南昌得意糖酒副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集D区31-30号。法定代表东谈主:苏诚,总司理。 奉求代理东谈主:孙雅申,北京市广住讼师事务所讼师。 奉求代理东谈主:钱卫清,北京市大成讼师事务所讼师。

原审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曹庄村南。 法定代表东谈主:唱洪胜,总司理。 奉求代理东谈主:刘杰,北京市凯锐讼师事务所讼师。 奉求代理东谈主:于江,该公公法律参谋人。

  上诉东谈主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东谈主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南昌得意糖酒副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意公司)、原审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胜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抵挡北京市高档东谈主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拿起上诉。本院照章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王艳芳干预的合议庭,布告员崔丽娜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裕公司的奉求代理东谈主甄庆贵、徐家力讼师,中粮公司的奉求代理东谈主章辉、陈建民讼师,得意公司的奉求代理东谈主孙雅申、钱卫清讼师,洪胜公司的奉求代理东谈主刘杰讼师、法律参谋人于江出庭干预了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食物收支口公司天津分公司核准注册了70855号“长城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等。1998年4月8日,商标专用权东谈主变更为原告中粮公司。2000年9月21日,中粮公司核准注册了1447904号“长城牌”商标,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等,其中并未包括葡萄酒项。得意公司建造于1996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东谈主苏诚,该公司与中粮公司下属的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曾签有居品经销条约书, 系其经销商,耐久经销“长城牌”葡萄酒,后两边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1999年5月21日,得意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处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度商标局)请求了1502431号“嘉裕长城”商标,该商标于2000年10月7日初审公告。 2001年1月6日,中粮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国度商标局提倡异议,现该商标在异议法子中。2001年2月16日,苏诚等建造了嘉裕公司,2001年3月18日,得意公司与嘉裕公司坚毅条约,许可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商标。此外,苏诚个东谈主还在2001年5月22日请求了01329181.5和01329182.3嘉裕长城葡萄酒标贴外不雅想象,并于2002年赢得外不雅想象专利权。2002年3月28日,苏诚又请求了3127975号"JIAYUCHANGCHENG嘉裕长城"商标,后该商标因与中粮公司的1447904号商标近似而被驳回。2002年6月21日,得意公司注册了1792430号 "嘉裕庄园"商标和1792431号“嘉裕”商标。

  2001年10月22日,嘉裕公司与昌黎县田氏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氏公司)坚毅奉求坐褥加工“嘉裕长城”葡萄酒融合条约,商定年产量不得低于500吨。2001年11月, 嘉裕公司奉求烟台欧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华公司)加工坐褥“嘉裕长城”葡萄酒192.03吨。2003年8月1日,嘉裕公司与洪胜公司坚毅奉求坐褥加工“嘉裕长城”葡萄酒融合条约,洪胜公司为嘉裕公司推行加工坐褥了嘉裕长城葡萄酒609.6吨。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处分局西城分局对嘉裕公司进行了查抄,查抄现场发现了"南昌大仓库嘉裕长城系列葡萄酒周报表"和"南昌大仓库嘉裕系列葡萄酒周报表"(南昌大仓库即南昌青云谱化工仓库,以下简称青云谱仓库)。 依据该两份周报表,落幕到2004年8月10日,青云谱仓库推行库存嘉裕系列葡萄酒23316箱。 依据嘉裕公司和得意公司提供的青云谱仓库库存表,落幕到2004年9月30日,该仓库推行有被控侵权货品31757.2箱。另外查明,2001年12月4日,中粮公司向国度工商行政处分总局刚正走动局(以下简称国度刚正走动局)投诉得意公司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仿冒其“长城牌”葡萄酒,江西省工商行政处分局经看望后觉得不组成仿冒,国度刚正走动局未抓异议。 2002年4月,中粮公司又向国度商标局投诉得意公司侵略其商标专用权。2002年8月9日,国度商标局作出《对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主见》,指出中粮公司第70855号、第1447904号商标经过耐久使用在我国葡萄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闻明度,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得意公司的商标现处于异议审理中,系未注册商标,得意公司不错使用,但不得侵略他东谈主注册商标专用权。得意公司在其坐褥、销售的葡萄酒居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方向同期,还使用“嘉裕”、“长城牌”笔墨,有杰出“长城牌”字样之嫌,易形成误认。后来得意公司对其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整改,即得意公司所称的全体使用。嘉裕公司坐褥的被控侵权居品分为“嘉裕长城”和“嘉裕”两个系列共20余个品种,两个系列的居品上均使用了未注册商标及“JIAYUCHANGCHENG”字样,不同处在于“嘉裕长城”系列葡萄酒上标有“嘉裕长城”四个汉字,而“嘉裕”系列葡萄酒上标有“嘉裕”。本案诉讼中,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长城GREATWALL及图”于2004年11月被国度商标局认定为著明商标。

  原审法院经审理觉得,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均为灵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方向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毅力使用的商品为限,未做生意标权东谈主的许可,在统一种或者雷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通或者近似商方向,属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第70855号注册商标毅力使用的商品为葡萄酒等,“长城牌”笔墨为其最显耀的识别部分;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毅力使用的居品为米酒、果酒等。得意公司请求注册并许可嘉裕公司使用的第1502431号商标处于异议中,应视为未注册商标。嘉裕公司坐褥、销售,洪胜公司等认真加工、灌装的“嘉裕长城”和“嘉裕”系列葡萄酒均使用了未注册商标及“JIAYUCHANGCHENG”字样。第70855号和第1447904号注册商方向最显耀识别部分均为“长城牌”笔墨,“嘉裕长城”与其在标志上组成近似,“JIAYUCHANGCHENG”属于对“长城牌”标志的翻译,而且葡萄酒与米酒、果酒等同属雷同商品,嘉裕公司、洪胜公司的活动对于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已组成侵权。本案中,嘉裕公司在2005年2月17日以三年未使用向商标局请求磨灭第70855号注册商标,况兼指出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毅力使用商品不包括葡萄酒项。然则,中粮公司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蚁合推行使用“长城牌”笔墨标志况兼还是达著明进度这一事实,足以使其成为具有较高闻明度的未注册商标,即使在对第70855号、第1447904号注册商标不予探求的情况下,嘉裕公司和洪胜公司的活动仍然对“长城牌”未注册商标组成侵权。嘉裕公司、洪胜公司对其侵权活动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劳动,得意公司请求注册第1502431号商标并无不当,但许可他东谈主使用的活动亦组成侵权。中粮公司对于罢手侵权、补偿亏空、赔礼谈歉、断送侵权居品包装物的诉讼请求应予相沿。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说明嘉裕公司于2001年至2004年共坐褥侵权居品1602132瓶,减去青云谱仓库推行库存侵权居品190543瓶,嘉裕公司侵权居品的平均销售价钱为20元/瓶,老本为9元/瓶, 每瓶赚钱11元。 嘉裕公司应补偿中粮公司经济亏空15527479元。中粮公司为本案诉讼支拨的合理用度16000元,亦应由嘉裕公司和洪胜公司一并补偿。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则,判决: 1、嘉裕公司、洪胜公司于判决成效之日起立即罢手坐褥销售“嘉裕长城”、“嘉裕”系列葡萄酒侵权居品。2、得意公司于判决成效之日起立即罢手许可他东谈主使用第1502431号未注册商方向活动。3、嘉裕公司于判决成效之日起旬日内补偿中粮公司经济亏空15527479元。4、嘉裕公司和洪胜公司于判决成效之日起旬日内补偿中粮公司为制止侵权活动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000元。5、洪胜公司于判决成效之日起旬日内认真断送封存于该公司的侵权居品包装物。6、自判决成效之日起,封存于青云谱仓库的190543瓶葡萄酒侵权居品及“跑火”、“全良”等白酒共作价2959068元并自前述补偿额中抵扣后,归中粮公司所有。7、驳回中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嘉裕公司抵挡前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原审法院违抗法定法子,擅夸口出当事东谈主诉讼请求边界进行审理,要津笔据未经两边庭审质证,况兼造作认定案件事实。 中粮公司对于商标侵权的指控针对的是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系列居品,不包括“嘉裕”系列葡萄酒,原审法院判令嘉裕公司罢手坐褥、销售“嘉裕”系列葡萄酒高出了当事东谈主诉讼请求边界。原审法院未经当事东谈主请求并按法定法子认定涉诉商标为著明商标,对于认定该商标为著明商方向关连笔据未经质证。原审法院认定的200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处分局西城分局发现的青云谱仓库库存数目,该笔据系中粮公司庭后提交,未经两边当事东谈主质证。 2、原审法院在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书时,违抗法定法子,以笔据保全的气象实施了财产保全活动,查封、扣押了存放于青云谱仓库价值400余万元的货品,给嘉裕公司的正当权益形成了严重挫伤。另外,在原审法院查封、扣押嘉裕公管库存商品后,中粮公司未经允许暗里拆封, 并将法院查封的部分商品转动、隐退,给嘉裕公司的财产权柄形成了严重挫伤。3、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不近似,不组成侵权。 “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正当,市集上不存在抵制,“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不成称为“嘉裕长城”商标。由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商标蚁合逾越三年耐久不使用,确切使用的是“GREATWALL”注册商标及“长城葡萄酒”笔墨,商标近似性的比较应在中粮公司的“长城牌”二字与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之间进行。但本案对二者的比较莫得法律有趣有趣,因为中粮公司推行四肢商标使用的“长城牌”二字和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相通,皆是未注册商标,照章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与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不具有可比性。中粮公司的第1447904号“长城牌”商标注册日为2000年9月21日,嘉裕公司请求“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日历为1999年5月21日,且第1447904号“长城牌”商标毅力使用商品边界不含葡萄酒,在葡萄酒居品上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4、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造作,认定嘉裕公司在“嘉裕长城”和“嘉裕”系列共20余个居品上均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及“JIAYUCHANGCHENG”字样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将嘉裕公司坐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上所使用的“JIAYUCHANGCHENG”嘉裕长城汉语拼音认定为对“长城牌”标志的翻译,属于认定事实造作。原审法院认定嘉裕公司侵权居品数目严重失实, 认定田氏公司为嘉裕公司加工500吨葡萄酒属于认定事实造作,田氏公司推行坐褥数目并未达到合同商定的数额。原审法院认定洪胜公司为嘉裕公司加工了“嘉裕长城”葡萄酒609.6吨及嘉裕公司每瓶赚钱11元莫得事实依据,确定补偿金额的要津笔据未经两边当事东谈主质证即四肢认定事实的笔据。5、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造作。中粮公司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毅力使用的商品不包括葡萄酒,但原审法院却违抗《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以葡萄酒与米酒、果酒等同属雷同商品为由,判决嘉裕公司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磨灭原审判决第一、三、四、六项;驳回中粮公司诉讼请求,由中粮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用度及保全用度。

  中粮公司答辩称:1、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在法子和实体上均无罪人之处,原审判决应予防守。2、中粮公司享有据理力图的“长城牌”葡萄酒系列商标专用权, 且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著明商标,应当受到更为严格和强有劲的法律保护。3、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活动绝非偶而,而是出于主不雅坏心;且嘉裕公司和原审第二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 商方向商品与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毅力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4、将嘉裕公司使用的葡萄酒包装、葡萄酒称号以及商方向组成与中粮公司的商标比拟,在关连浪掷者中间形成抵制是不争的事实, 对中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组成了侵害。5、嘉裕公司使用的商标与中粮公司的商标组成近似的判断是有正当依据的。6、中粮公司在原审中请求嘉裕公司补偿有正当、合理依据,法院应当照章赐与相沿。请求判令嘉裕公司承担联系的侵权民事劳动,补偿亏空并抹杀侵权的影响。

  原审被告得意公司在庭审中称:1、被控侵权商标与中粮公司商标中的笔墨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情怀,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全体结构不相似,不侵略中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原审认定的侵权补偿数额严重造作。请求磨灭原判,驳回中粮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洪胜公司在庭审中称其莫得才智判定被控侵权居品是否侵权,原审判定其与嘉裕公司共同承担看望费和诉讼用度莫得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对于中粮公司、嘉裕公司、得意公司联系商标注册情况及国度商标局、江西省工商行政处分局对于“嘉裕长城”商方向关连函件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  (一)对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推行使用和闻明度的事实

  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评释,长城牌葡萄酒在2001年、2002年、2003年蚁合3年在世界各葡萄酒品牌中产销量名次中占首位。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于2004年11月被国度商标局认定为著明商标。长城牌全汁葡萄酒系列居品于2003年1月-2005年1月为3.15标志商品,长城牌干红葡萄酒于1995年8月被中国绿色食物发展中心准予使用绿色食物商标标志,标志号为LB-33-000702, 使用期限为1995年8月至1998年8月。

 (二)对于本案诉争的居品可分为“嘉裕长城”系列和“嘉裕”系列的事实

  根据嘉裕公司提供的“嘉裕长城”、“嘉裕”系列居品葡萄酒标贴及原审法院移送的笔据什物及两边当事东谈主提供的什物像片,嘉裕公司在“嘉裕长城”系列居品上均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而在“嘉裕”系列居品上有的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有的仅使用“嘉裕”注册商标。因此,原审法院对于嘉裕公司在“嘉裕”和“嘉裕长城”系列葡萄酒上均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认定与事实不符,本院赐与矫正。

 (三)对于被控侵权居品的坐褥数目方面的事实

  根据两边当事东谈主提供的笔据,本院查明嘉裕公司差异奉求田氏公司、欧华公司、洪胜公司为其坐褥加工了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反差 推特,其坐褥数目差异为:

  1、嘉裕公司奉求田氏公司加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数目。在原审中,中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嘉裕公司与田氏公司坚毅的奉求坐褥加工“嘉裕长城”葡萄酒的融合条约,商定年产量不低于500吨。在原审质证进程中,嘉裕公司觉得该笔据还是逾越举证期限,同期指出其与田氏公司的加工条约因居品性量问题而未推行履行。 在二审审理中,嘉裕公司提供了其与田氏公司的融合能够等笔据,评释其与田氏公司融合技能坐褥的该葡萄酒推行为79.4374吨。在二审质证进程中,中粮公司觉得该笔据不属于新笔据,且还是逾越了举证期限。为查清事实,本院对上列笔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核认定。

  嘉裕公司和中粮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嘉裕公司与田氏公司的《奉求坐褥加工葡萄酒融合条约》内容为:田氏公司同意四肢嘉裕公司品牌“嘉裕长城”葡萄酒坐褥加工基地,嘉裕公司奉求田氏公司坐褥加工的葡萄酒产量不低于每年500吨,融合技能为2001年10月22日至2002年10月22日。该条约书为复印件,因本案两边当事东谈主均向本院提交该笔据,应视为两边均认同该复印件,本院对其内容赐与说明。在本院审理中,嘉裕公司提交了其原派驻田氏公司代表周小宝出具的“北京嘉裕与昌黎田氏融合能够”、田氏公司与嘉裕公司出具的“对于嘉裕长城99白标干红酒质地问题处理主见的备忘录”、“对于田氏与嘉裕加工坐褥的干红酒出现质地问题的处理主见条约书”等笔据,因该笔据系嘉裕公司单方提供的复印件,中粮公司不予认同,且无其他笔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同。据此,2001年10月22日至2002年10月22日嘉裕公司奉求田氏公司为其坐褥加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应认定为500吨。

  2、嘉裕公司奉求欧华公司加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数目。中粮公司觉得根据欧华公司出具的评释材料,嘉裕公司自2001年11月运转,奉求该公司加工了嘉裕长城葡萄酒192.03吨。因该数目有欧华公司的评释及关连的单子佐证,本院赐与认同,即从2001年11月运转,欧华公司共为嘉裕公司坐褥“嘉裕长城”葡萄酒192.03吨。

  3、嘉裕公司奉求洪胜公司加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数目。中粮公司觉得根据嘉裕公司与洪胜公司的《奉求坐褥加工葡萄酒融合条约》,洪胜公司获取的加工费金额为3048011.9元,按照葡萄酒奉求加工的行业常规,按每吨5000元蓄意,共坐褥609.6吨。因中粮公司仅提供了加工条约,并未提供相应的单子,本院无法据此认定。

  另外,洪胜公司在一审诉讼进程中向原审法院提供了40张其为嘉裕公司加工葡萄酒的关连单子,本院查明该发票上载明为嘉裕公司加工的数目为211068瓶。嘉裕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根据嘉裕公司的加工商秦皇岛洪胜酒业公司开具的升值税发票,该公司在2002年9月22日至2004年9月22日历间推行为嘉裕公司加工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为291450瓶”,且该数目有关连单子佐证。据此,因嘉裕公司自认的数目多于洪胜公司提供发票所能评释的数目,本院按嘉裕公司对其不利的自认认定,即洪胜公司为嘉裕公司加工的数目为291450瓶。

  此外,本案两边当事东谈主均认同每吨原酒不错灌装葡萄酒1333瓶,本院对此赐与认定。

  综上,田氏公司、欧华公司、洪胜公司共为嘉裕公司坐褥了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共1213926瓶。

(四)对于原审法院查封货品数目的事实

  在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中粮公司的请求,查封了嘉裕公司存放于青云谱仓库内的被控侵权货品。在二审的诉讼进程中,嘉裕公司向本院反应中粮公司未经法院许可,已私行转动部分货品。 本院查明,2005年5月26日,中粮公司未经许可,将原审法院以(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裁定查封的货品运往北京(对该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本院已另行处罚)。对该批货品的数目,中粮公司称为9700箱,嘉裕公司称为16000箱,其各自提供了相应的笔据。中粮公司称共装车20余车,但其提供的笔据中有两份装车记录,一份是十四车,一份是六车,两份记录彼此矛盾。嘉裕公司提供了加盖南昌火车站图章的南昌火车站货票,该货票记录的数目为140吨。根据嘉裕公司提供的折算方法,其每箱葡萄酒分量为8.3公斤,计折合16000余箱。因南昌火车站的货票具有较高的果然度,中粮公司私行搬运的货品数目无可靠笔据评释,且嘉裕公司的折算方法具有合感性,故本院认定中粮公司搬运的货品数目为16000箱,折合96000瓶。

  在二审审理中,因青云谱仓库濒临拆迁,本院应中粮公司的请求对封存在该仓库的货品易地查封,现封存在江西省外贸储运公司仓库内。2005年7月,本院到移库现场盘点数目并经两边当事东谈主说明,青云谱仓库库存葡萄酒29214箱,白酒1480件。加上中粮公司还是运往北京的16000箱,葡萄酒计45214箱。因嘉裕公司提供的对于中粮公司还是运往北京的数目的折算方法是按每箱6瓶蓄意,中粮公司对此未示意异议,本院赐与说明。根据2005年7月14日本院主抓经两边当事东谈主说明的移库笃定记录,库存的29214箱中557箱为每箱12瓶葡萄酒,28657箱为每箱6瓶葡萄酒,据此原审法院查封的数目应为274626瓶葡萄酒(含中粮公司私走运往北京的96000瓶)。 原审法院认定葡萄酒数目为31757.2箱,折合190543瓶,与推行数目不符,本院赐与矫正。

 (五)对于被控侵权居品的销售数目过火赚钱的事实

  因两边当事东谈主仅向本院提交了联系被控侵权居品坐褥量和相应库存的关连笔据,未提供被控侵权居品具体销售数目的关连笔据,根据葡萄酒行业的一般销售特色,本院只可遴荐坐褥量减去库存的方法蓄意销售数目,即本院查明的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1213926瓶减去其库存数目274626瓶,嘉裕公司共销售了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939300瓶。

  本案两边当事东谈主均向本院提供了利润的蓄意方法。中粮公司觉得嘉裕公司平均销售价钱为24.5元,老本为7.75元,每瓶赚钱16.75元,其依据为嘉裕公司价目表,但对于该价目表是否为嘉裕公司所有,并无笔据评释, 本院不予采信。在二审审理中,嘉裕公司觉得其平均销售价钱为17.17元,老本为12.4738元,赚钱4.7491元,其依据为对其应付抽取的五份发票的统计分析。因嘉裕公司无法说明该蓄意方法的客不雅合感性,本院不予认定。

  在二审审理中,中粮公司向本院提倡其庸碌葡萄酒居品的利润为每瓶11.3元。由于嘉裕公司的侵权居品销售利润无法确定,嘉裕公司又无笔据和充分情理否定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单元利润,在概括探求关连身分的基础上,本院觉得中粮公司提供的单元利润基本合理,故赐与认定。据此,对于嘉裕公司销售的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939300瓶葡萄酒,按每瓶赚钱11.3元蓄意,嘉裕公司共赚钱10614090元。另查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提供的行业统计数据评释,2002年至2004年葡萄酒中档酒的平均老本为每瓶9.16元,低档酒平均老本为每瓶7.43元。因两边当事东谈主均未向本院提供销售及库存的葡萄酒的高、中、低档的具体数目,本院参考行业统计数据认定其平均老本为每瓶8.295元。原审法院认定嘉裕公司共销售侵权居品1411589瓶,每瓶平均销售价钱20元,老本9元,每瓶赚钱11元,共赚钱15527479元,认定事实部分造作,本院赐与矫正。

  在二审审理中,经两边当事东谈主说明,原审法院查封的“跑火”等白酒价值为1269361.80 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封存的葡萄酒共274626瓶(含中粮公司私走运往北京的96000瓶),按每瓶8.295元蓄意,总价值为2278022.67元,白酒总价值为1269361.80 元,封存货品总价值为3547384.47元。因原审法院对被控侵权葡萄酒老本过火库存数目事实认定造作,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库存货品价值为2959068元的事实一并矫正。

  上述事实,有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见图一)商标注册证、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见图二)商标注册证、“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见图三)请求注册档案, 第1792431号“嘉裕”注册商标注册证,中粮公司长城牌葡萄酒积年来赢得的各式荣誉文凭、两边当事东谈主提交的葡萄酒酒瓶什物过火像片、得意公司与嘉裕公司坚毅的商标使用许可条约,嘉裕公司奉求田氏公司的加工条约书、北京市工商行政处分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评释、国度商标局《对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函》、两边当事东谈主的居品画册、嘉裕公司的代理词、本院的移库记录、中粮公司提供的装车单、嘉裕公司提供的南昌火车站货票及蓄意方法、嘉裕公司和中粮公司署名认同的白酒价目单、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分会提供的说明、中粮公司的投诉书及各方当事东谈主的述说等笔据在案佐证。

图一: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 长城 图二: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 图三:“嘉裕长城及图”商标

  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如下: 1、“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是否属于近似商方向问题,以及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侵略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2、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是否超出当事东谈主诉讼请求边界的问题。3、本案挫伤补偿蓄意及补偿神色问题。4、本案的联系法子问题。

  对于上列争议焦点,本院觉得:

 (一)对于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组成侵略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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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公司是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和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方向权柄东谈主,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则,未做生意标注册东谈主的许可,在统一种商品或者雷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通或者近似商方向,组成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判断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与中粮公司的该两件注册商标组成近似,是判断是否构老本案讼争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要津。

  根据本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则,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目的权柄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组成要素的显耀进度、市集闻明度等具体情况,在探求和对比笔墨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情怀,或者各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全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集抵制的可能性进行概括分析判断。其全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集抵制可能性的,不错认定组成近似;不然,不认定组成近似。换言之,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全体的近似,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有趣有趣上,商方向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开头的识别性、最易于使关连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方向商品辩论起来的商标组成要素。本案讼争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和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均系由笔墨和图形要素组成的组合商标,然则,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期间长、市集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集闻明度,被国度工商行政处分部门认定为著明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方向葡萄酒居品亦著明于国内葡萄酒市集,根据该注册商方向具体特征过火招呼习气,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牌”或“长城牌” 笔墨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集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居品形成了固定的辩论,葡萄酒市集的关连公众惟有看到“长城牌”、“长城牌”笔墨或者听到其读音,经常皆会辩论或联思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居品过火品牌, 故“长城牌”或“长城牌”笔墨赫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居品的显耀性,组成其主要部分。“嘉裕长城及图”虽由笔墨和图形组合而成,且其笔墨部分另有“嘉裕”二字,但因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牌” 或“长城牌”笔墨部分具有的著明度和显耀性,足以使葡萄酒市集的关连公众将使用含有“长城牌”笔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居品与中粮公司的长城牌葡萄酒居品相抵制,至少容易觉得两者在开头上具有特定的辩论。因此,嘉裕公司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使用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最具显耀性的笔墨组成要素,并易于使关连公众产生市集抵制。而且,对于在特定市集边界内具有著明度的注册商标, 给予与其著明度相妥贴的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故意于激发市集竞争的优越者、饱读吹高洁竞争和净化市集次第,扫视他东谈主不高洁地趋承其买卖声誉,从而不错灵验地促进市集经济有序和健康地发展。尽管在当代汉语中“长城牌”的快活是指我国伟大的古代军事工程万里长城,但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牌”笔墨因其著明度而取得较强的显耀性, 使其在葡萄酒关连市集中对于其他含有“长城牌”字样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摒除力,应当给予强度较大的法律保护。据此,不错认定嘉裕公司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组成近似。 嘉裕公司所称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中的“长城牌”二字自己四肢商标莫得显耀性, 其“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不组成近似的目的不成建造。未经中粮公司许可,嘉裕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近似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得意公司许可嘉裕公司使用该商标, 洪胜公司为嘉裕公司加工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均组成对中粮公司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劳动。

  中粮公司第1447904号“长城牌”注册商标毅力使用的商品不包括葡萄酒项,其请求商标注册晚于得意公司请求注册“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期间,且中粮公司并未提供该商方向推行使用情况及市集闻明度的笔据, 不及以认定关连公众足以对使用该两个商方向商品易于产生市集抵制。

 (二)对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东谈主诉讼请求的问题

  1、对于“嘉裕系列”葡萄酒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边界问题。中粮公司在告状状及一、二审庭审中均觉得嘉裕公司在所有的“嘉裕”和“嘉裕长城”系列中皆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 其所指控的侵权活动系嘉裕公司在葡萄酒居品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尽管嘉裕公司仅仅在部分“嘉裕”系列葡萄酒居品上使用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而原审法院对于“嘉裕”系列一齐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事实认定有误,但原审法院根据中粮公司诉讼请求边界对“嘉裕”系列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因此,嘉裕公司对于原审法院对“嘉裕”系列的审理超出当事东谈主诉讼请求的上诉情理不成建造。

  2、对于是否应将“长城牌”标志认定为未注册著明商标问题。中粮公司在本案中遥远未对其在葡萄酒居品上使用的未注册“长城牌”笔墨商标目的权柄, 亦未目的嘉裕公司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组成对该“长城牌”未注册商方向侵权。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中粮公司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蚁合推行使用'长城'笔墨标志况兼已达著明进度这一事实,足以使其成为具有较高闻明度的未注册商标,即使在对70855号、1447904号注册商标不予探求的情况下,嘉裕公司和洪胜公司的活动仍然对'长城'未注册商标组成侵权”的认定不当。嘉裕公司对于原审判决此节超出当事东谈主诉讼请求的上诉目的建造。

 (三)对于本案的挫伤补偿蓄意及补偿神色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东谈主在侵权技能因侵权所赢得的利益。根据本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则,因侵权所赢得的利益,不错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元利润乘累积意;该商品单元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元利润蓄意。本案中,因被控侵权商品单元利润无法查明,本院根据中粮公司提供的注册商标商品单元利润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目的乘积,认定嘉裕公司共赚钱10614090元。

  原审法院选择保全方法时,中粮公司示意快意经受以封存的货品折抵补偿额,嘉裕公司对此示意同意。故本院对折抵神色赐与认同。

 (四)对于本案的法子问题

  原审法院保全方向物数目较大,且并未限于侵权居品,还是超出笔据保全的边界,推行上已同期有财产保全的属性。因该笔据保全系依中粮公司请求作出的,且原审法院还是条目中粮公司提供了灵验的担保,在嘉裕公司还是组成侵权的情况下,选择笔据保全如故财产保全的方法,对本案并无内容影响,且在补偿神色上,本院已探求当事东谈主的请求,将被保全的货品折抵了补偿额。因此,对于嘉裕公司对于原审法院以笔据保全的气象实施财产保全,挫伤其正当权益的上诉目的,本院不予相沿。

  根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原判决认定事实造作,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笔据不及”的,第二审法院不错查清事实后改判。由于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和笔据不及,本院决定查清事实后改判。为改判而需要查清事实的,不应受一审举证期限及二审提交新笔据的联系公法解释规则的固执,不然,第二审法院即无法选择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处理神色和履行相应的审判职责,有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的立法意图。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本院为查清事实,在波及补偿等方面经受了两边当事东谈主在二审中提交的部分笔据,经质证后照章作出相应的认定,相宜《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则。本案当事东谈主对于本院不应经受二审中提倡的笔据的条目,于法不对,本院不予相沿。

  综上,嘉裕公司未经中粮公司的许可,擅沉着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了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组成了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照章承担民事劳动。但原审判决对于部分挫伤补偿额的认定有误,应予改判。嘉裕公司的部分上诉情理建造,本院赐与罗致。依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本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判决如下:

  一、防守北京市高档东谈主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七项;

  二、变更北京市高档东谈主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嘉裕公司、洪胜公司于本判决成效之日起,立即罢手坐褥、销售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方向葡萄酒侵权居品;

  三、变更北京市高档东谈主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嘉裕公司于本判决成效之日起旬日内补偿中粮公司经济亏空东谈主民币10614090元;

  四、变更北京市高档东谈主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自本判决成效之日起,封存于江西省外贸储运公司仓库内的葡萄酒侵权居品(含中粮公司还是运往北京的96000瓶) 及“跑火”、“全良”等白酒共作价3547384.47元折抵本判决第三项补偿额,其中侵权居品由中粮公司自行去除侵权标志;

  五、移库前发生的青云谱仓库仓储用度由嘉裕公司背负,移库发生的用度及移库后的仓储用度由中粮公司背负。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010元,由中粮公司背负204004元,由嘉裕公司和洪胜公司共同背负306006元。一审保全费86040元,由嘉裕公司背负。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10元,由中粮公司背负204004元,由嘉裕公司背负306006元。嘉裕公司已预交510010元,中粮公司应在本判决成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背负的204004元交嘉裕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祥俊 审 判 员 于晓白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六年八月旬日 书 记 员 崔丽娜 反差 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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